一、债权人撤销权8种情形有哪些
债权人撤销权的八种法定情形
1.在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之人所订立之合同时,尚未得到法定代理人的核准与承认之前;2.对于无代理权限者所签订之合约而言,在获得授权委托人认可之前;3.在个人以低于正常市场价格处置其财产从而导致债权人权益遭受损失的情况下;4.当合同条款明显显示出不公或不合理的情况时;5.基于压迫、威胁而缔结的合约;
6.由于欺骗或欺诈伎俩而产生的合同;7.亦指侵犯他人自主权或真实意愿的合同;8.因主观上存在重大误解或疏忽而缔结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在债权人撤销权得以成立的诸多前提中,最为关键的元素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作为发生在债权确立之后的动作,债务人需实际施行了影响到债权实现的违法行为。
这类行为必须是
以减少自身财产、增加负债为主要目的的财产行为。更为重要的是,这种行为还需对债权人的权益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和威胁。
其次,债务人与第三人在行为过程中的动机和目的还需满足恶意的条件。
如果涉及有偿侵害行为,那么恶意的认定是必不可少的,然而在无偿行为的情况下,这个环节可以略过。
关于债务人是否具有恶意,我们通常采取非直接确认的做法,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通过实施行为令自己陷入经济困难,那就可以直接肯定其具有恶意。
三、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如何列当事人
关于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当事人列法,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首先,作为起诉方,原告必须为债权人;其次,被告的身份可能会因案情不同而有所变化,既可能是债务人本身,也可能是与该债权债务关系有关的第三方人士;最后,如果该诉讼涉及到其他第三方的权益,那么他们同样应当被列入诉讼的第三人名单之中。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特别关注以下几个关键点:首先,要明确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确保原告确实具备合法的债权人资格;其次,要对撤销行为进行深入剖析,以确定被告是否存在可撤销的行为;最后,在考虑是否将某位第三方纳入诉讼程序时,我们还需要审慎评估其权益是否受到实质性的影响。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所述仅为一般原则,具体的当事人列法仍需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做出准确判断。
债权人撤销权的八种法定情形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核准订立的合同;无代理权者未经授权委托人认可签订的合同;低价处置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受胁迫缔结的合同;因欺诈产生的合同;侵犯他人自主权或真实意愿的合同;因重大误解或疏忽缔结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