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钱担保人承担法律责任吗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以及第六百八十八条相关细则,担保人对于相应的法律责任究竟有无承担义务,主要是视乎保证协议中的条款规定而定。倘若担保人为一般性质的保证,那么他们有权拒绝在主合同所引发的争议未经审理裁决或是仲裁处置、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实施强制执行仍旧无法清偿债务之前,去承担这一保证责任,当然,除非上述事件中有明确列举的情况发生。反之,若为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则得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承诺的保证责任范围之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关于借款担保人是否需承担法律责任,关键在于审阅保证协议中的具体规定。如果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连带责任保证,那么作为担保人,他们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若是一般保证,担保人有权在特定条件满足时选择不承担责任。由于未提供保证协议的详细内容,故我们暂时无法确定担保人是否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
务人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二、借钱担保人需要偿还借款吗
在借款行为中,为债权提供担保者在债务人无能力偿还欠款的情境下,具有为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的义务;
然而,他们在完成还款后,亦可向债务人进行索回资金的追偿权利。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若该担保人所负的是连带保证责任,那么在债务人未能按照预定期限偿还债务或出现约定情况时,债权人即有权请求保证人在其所承担的保证范围之内承担相应的补足责任。
倘若此种保证为一般性的,那么仅当债权人就其与债务人之间的资金纠纷采取法律程序并经过法庭强行执行债务人的资产仍无法满足欠款之需时,才能够要求保证人为其提供还款支持。《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三、借钱担保人死后怎么办
在特定情形中,虽然保证人已不幸离世,然而这并意味着担保责任会自动终止。倘若担保责任所对应的相关债务尚未得以全部履行完毕,那么此时需要结合担保人所遗留下来的遗产状况进行全面考量。若担保人生前留下了一定遗产,则该等遗产应当首先被用来清偿所担保的相关债务。若担保人是以一般保证方式为相关债务提供担保,那么债权人应当优先向债务人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只有当债务人的财产经过依法强制执行仍然无法完全履行债务之后,才能够对担保人所遗留下来的遗产提出相应请求权。反之,若是以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提供担保,债权人则有权选择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在担保人的遗产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遗产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亦负有在其继承范围内承担债务的法律义务,但是对于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除非继承人愿意主动偿还,否则不包含在内。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和六百八十八条,担保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取决于保证协议条款。一般保证下,担保人在特定条件前可拒绝承担责任;连带保证下,债权人可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因此,是否需担责取决于协议规定,未提供详细内容则无法确定。